資料圖:藏獒
  維權時間:昨日 維權地點:鄞州區法院
  維權事由:索賠30萬元
  開車不慎撞死一條藏獒犬,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機索賠30萬元。一條買來才8萬元的狗,為何最終增值到30萬元,這個損失金額到底該如何裁定?昨日,鄞州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麼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。
  □通訊員 尹璇 記者 方磊 
  狗的主人提出30萬元索賠金額
  事情要從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說起,老劉(化名)是一名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,當天他和往常一樣開車送貨,當途經鄞州區某村村口準備拐彎的時候,前方突然出現一隻藏獒和老劉的車子同方向奔跑而來,老劉避讓不及撞了上去,藏獒當場死亡。
  “怎麼回事啊!?”事故發生後,狗的主人老葉(化名)連忙跑了過來,當時他正在忙著手裡的活,沒有看著自己的愛犬,沒想到就一會工夫,狗已經死於非命。
 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,老劉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,老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。責任是劃清了,但雙方因為賠償的金額出現了分歧,老葉稱這條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萬元買來的,當時是一條幼犬,可六年的飼養幼犬已然成了一條成年藏獒,價格不能以8萬元來衡量,他估算現在這條成年藏獒應該值30萬。
  由於雙方協調不下,於是老葉將車主老劉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。
  這30萬元,是怎麼算出來的
  庭審過程中,這條藏獒的價值該如何認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原告老葉認為,自己遭受的損失共計30萬元,這個30萬元是怎麼得來的呢?老葉說當時購買幼犬時價格為8萬元,6年的飼養成本為12萬元,而成年藏獒會有相應增值,這部分增值價格為10萬元,三者相加得出30萬元的經濟損失。
  而被告的保險公司則認為,事故發生後,保險公司對藏獒進行了定損,當時定損的價格僅為15000元,不應該以30萬元來計算。
  法院最終認定藏獒價格為8萬元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:被告老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行駛,行駛時疏忽大意,在已提前發現所駕車輛旁邊同方向跑動的大型犬藏獒情況下,實施右轉彎未採取規避措施,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,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;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獨自外出活動,行為已經違反了《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》“烈性犬、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”的規定,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,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。
  關於原告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,因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經不存在,並且經過調查目前沒有對藏獒的價值進行鑒定或評估的專門機構,故死亡藏獒價值只能參照市場認定。根據法院對專業飼養藏獒的養殖場和個人的調查走訪,成年藏獒的價格並不一定高於小藏獒,具體要根據藏獒的品種、血統及體型、毛色、頭門等確定,普通成年藏獒的價格一般在每隻7萬元左右。原告的藏獒是在2008年以8萬元價格購買,因為原告現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該藏獒為優等品種,所以結合原告購買小藏獒的價格及市場上普通成年藏獒的價格,認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經濟損失為8萬元。
 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共計4000元,交強險外的損失76000元中的70%計53200元由被告老劉承擔。
(編輯:SN1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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